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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违法生育罚款条例

发布时间:2023-11-12 00:4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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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楚雄单独二胎政策衔接(一)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3月28日前生育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接受相关行政处分。2.3月28日

楚雄单独二胎政策衔接

(一)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3月28日前生育的,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接受相关行政处分。

2.3月28日之后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生育服务证》。

3.在3月28日至5月28日期间生育的,应在子女出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补领《生育服务证》,补发的《生育服务证》由发证机关加盖“补发”字样条形章,补发后不再实施行政处罚,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按《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5月28日后生育的,按正常程序在生育前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

注:以上规定时间均指生育子女时间。

(二)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应告知其将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申请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件遗失或不愿交还的,应当注销证件后再予办理生育审批。

(三)持证人经批准退还《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的奖励优待政策,持证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各项奖励优待不再退回或抵消。

政策链接: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生育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无证生育的,应当责令其补办《生育证》,拒不补办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1.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2.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3.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退休人员的,减发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4.属农业人口的,在落实节育措施前,不得享受扶贫优待。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收养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